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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注册会计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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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一:

2015注册会计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

2001年8月,某市开发区国税局(县级局)管理二处接到举报,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。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,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。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,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,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。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,李刚担心税款流失,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,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,报经局长批准,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,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,拍卖价款4万元。8月15日,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,对其扣押措施不服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问题:1.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?应如何做才正确?

2.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?为什么?

3.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?为什么?

4.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?

5.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?

题二:

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,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,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,2001年6月正式开业。7月24日,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,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、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,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。7月28日,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《发票管理办法》做出处理决定: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3000元。王某不服,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、乱画、但并未偷税为由,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。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,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,因此,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。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,裁定不予受理。

问题:1.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?为什么?

2.若你是复议机关,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?

  【参考答案】

题一解答:

1.(1)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,没有执法主体资格,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;

(2)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;

(3)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,不应单人稽查;

(4)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;

(5)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;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,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。

2.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,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,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

3.法院应受理此案。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,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,可直接诉讼。

4.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,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,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。若能够返还商品,则应返还商品,不能够返还,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。

5.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,应责令改正,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.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题二解答:

1.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。

(1)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;

(2)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。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,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,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,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,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。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。

2.

(1)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,所以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不合法,应予以撤销。同时,责令该税务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。

(2)本案中,税务所的处罚依据即该税务所自行制定的《发票管理办法》显然不合法,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。处理期间,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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