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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税务师税务代理命题点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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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有合并、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(重点掌握)

2015税务师税务代理命题点解析

纳税人有合并、分立情形的,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,并依法缴清税款。

1.合并的,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;

2.分立的,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: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,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,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。

3.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,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。

4.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,或者放弃到期债权,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,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,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、撤销权。

【补充例题•单选题】

A纳税人与B纳税人2009年合并成立C公司,二家单位均已注销,在合并过程中,A和B均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,也未依法缴清税款,则A、B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的措施有( )。

A、要求A纳税人的`股东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

B、要求B纳税人的股东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

C、要求C 公司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

D、A、B二个纳税人主体已经注销了,故无法处理

【正确答案】C

【补充例题•多选题】(2007年)

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作出的行为中,符合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有( )。

A.在报纸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况

B.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办税人员出境

C.不允许其领购发票

D.应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其有关的欠税情况

E.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税务机关名义代其行使债权抵缴税款

【正确答案】AD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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